某部医院训练中心改造项目工程标段一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E6301000076053660001001)
公告(公示)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
一、公告内容:
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四条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
澄清前:建筑专业叁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澄清后:建筑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定标方式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中
澄清前: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但没有明确写出具体的中标候选人人数。
澄清后: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1名。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评标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数量推荐;当有效投标人数量超过3个时,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办法设置详细评审参数中的技术标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评分标准
澄清前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依据《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附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配备齐全,得8分。每缺少一人扣1分。根据本项目规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扣完为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需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澄清后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依据《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附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配备齐全,得8分。每缺少一人扣2分。根据本项目规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扣完为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需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四、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四条本项目委托人要求(技术)
澄清前:无要求。
澄清后:
1.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 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 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2.财务要求:
投标人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近三年(2020- 2022 年或 2021-2023 年)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 (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提供书面说明)、 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扫描,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扫描件应清晰可辨。
3.信誉要求:(1)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2)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 万元以 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4.投标人在开标前须通过网站:plap.mil.cn(军队采购网)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并提供注册成功的截图。
5.投标供应商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 6 个月纳税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对账单等判定,证明材料应当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认定税种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军队单位不作要求;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投标供应商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 6 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根据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 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判定,证明材料应当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代缴社保 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其他要求:
1.质疑投诉的受理条件:
(1)质疑受理条件:质疑受理应当 由供应商出具书面质疑函。(2)不受理情形:质疑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是质疑供应商未参加质疑采购项目;二是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三是质疑事项、质疑材料不符合要求;四是提出质疑的时 间超过规定期限;五是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六是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质疑 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七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举证职责:一是质疑事项举证责任由质疑供应商承担,质疑供应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二是被质疑供应商 对与其有直接关系的质疑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被质疑供应商未按照质疑受理单位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 据和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4)受理程序: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在质疑有效期内,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函;对回复不满意的,可向青海某单位物资采购站提交书面质疑函;对以上回复均不满意的,可向青海某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提起投诉。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起的 质疑投诉均不受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 不予退还:(1)开标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 投标文件的;(2)投标供应商干扰开标或评标活动,造成 严重影响和后果的;(3)虚假投标或串通投标的;(4)中标(预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5)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采购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行为的。
3.本项目禁止转包和分包。
4.投标人应妥善保管购买的招标文件等资料,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履行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人员透露传播项目 内容,中标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 严格履行协议中各类要求。
5.我部项目不能用于业绩宣传。
6.中标后采购单位将对入围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如发现投 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由采购单位 作出相应处罚,纳入黑名单,三年内或终身不得参加某部 采购项目并通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7.投标供应商如有两个以上名称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出 现的,应当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其为同一单位书面证 明材料;军队单位或事业单位,可以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 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8.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声明:包括诚信责任保证金承诺、 保密承诺、廉政责任书、投标人其他承诺声明。 (格式详见承诺函)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青海某部医院纪委
三 、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海某部医院 |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尚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 址:/ |
地 址: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67号恒利大厦1号楼6楼610室 |
联系人:叶老师 |
联系人:施女士 |
电 话:19897216833 |
电 话:0971-8823860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qhsyxm@126.com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青海某部医院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