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通报2025年11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6〕8号)、《关于通报2025年12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6〕13号)、《关于通报2026年1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6〕16号)和《关于通报2026年2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6〕21号)要求,结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相关标准,近期我中心组织开展第五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拟评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失信等级评定
依据裁量基准第一条(1.1)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0万元(不含50万元),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据此,拟对11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
二、严重失信等级评定
依据裁量基准第二条(2.1)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据此,拟对6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
三、特别严重失信等级评定
依据裁量基准第三条(3.2)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00万元以上,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据此,拟对11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四、申辩及修复材料报送事项
因部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告知书,现采取公告的方式提醒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相关企业可于2026年7月21日前向我中心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信用修复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附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及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逾期视为放弃申辩,我中心将按照以上告知内容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0971-6145480
公务邮箱:qhsycxx@163.com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1511室)
2.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及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7月7日